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关于规范有线电视系统设立和经营的通告
近期个别企业打着“看便宜电视”、“维护用户权益”等旗号,非法设立、经营有线电视业务,严重扰乱了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和传输秩序,给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带来隐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规范有线电视系统设立和经营秩序,保障用户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同一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经国家广电总局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子)公司,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唯一合法的区域性有线电视运营单位。
二、国家对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简称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实行许可制度,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广播电视部门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第四条规定:“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所在社区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后三十日内,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并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拆除其播出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相关设施”。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三、未经广电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城市社区及宾馆饭店有线电视系统的机构,必须于2011年2月20日前到当地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广播电影电视局)补办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将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拆除播出设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等相关设施。
四、2011年2月20日后,我局将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和传输安全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95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有线电视非法运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取缔,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